吉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加强过程管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吉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守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吉林大学始建于1946年,1960年被列为国家重点大学,1984年成为首批建立研究生院的22所大学之一,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和首批“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下设48个教学单位,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13大学科门类。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专任教师6289人,其中教授2482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5人(含外籍院士3人),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7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1人,各类国家级人才638人次,吉林省“长白山学者”和“长白英才计划”人才在岗168人,吉林大学“匡亚明/唐敖庆学者”在岗1156人。
第三章 报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七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时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法定有效证件),遵守考场纪律。第八条 对考试违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规定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九条 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础,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总成绩相同时,专升本层次按“专业基础课→政治→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排序。
第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按照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招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