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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2013-04-11 点击次数:7709 次
一、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不准携带字典、电子字典等物件,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晰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查卷、查分,各站点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报网络教育学院。
二、考试违纪
第七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谈话;
6、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学生仍执意答卷;
7、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参与团伙作弊;
5、在考场使用手机等禁带工具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三、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记、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4、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者,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
第十三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
第十四条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指出并做好记录,同时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学生用于作弊的纸条等、学生本人检查、监考记录报告送教学中心教务部门。教学中心教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将全部材料报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由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发考情通报,同时给予学生相应处分。
五、本规定由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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